沈陽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評議結果處理辦法
沈師大校〔2019〕7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建設,強化研究生培養單位(以下簡稱“培養單位”)、指導教師和研究生在學位論文工作中的責任意識和質量意識,提高學位論文水平,保證學位授予質量,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關于加強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建設的意見》《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以及遼寧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遼寧省教育廳《遼寧省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暫行)》等文件精神,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遼寧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學位辦”)以及沈陽師范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校學位辦”)組織的學位論文抽檢中,被抽檢到的碩士學位論文。
第三條 碩士學位論文抽檢分為兩個層級六種結果,即:校級抽檢合格、校級抽檢存在不合格意見、校級抽檢存在問題;省級抽檢合格、省級抽檢存在不合格意見、省級抽檢存在問題。
第二章 抽檢評議結果的認定方法
第四條 校級抽檢評議結果的認定方法
根據《沈陽師范大學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各培養單位要在論文答辯前2個月,聘請2-3名相同或相近學科的專家評閱論文,校學位辦在各單位全面評閱的基礎之上進行抽檢。每篇抽檢的學位論文送2-3位同行專家進行評議。
評議專家評議意見全部為“合格”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校級抽檢合格學位論文”。
評議專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校級抽檢存在問題學位論文”。
評議專家中有1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再送另外2位同行專家進行復評。2位復評專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校級抽檢存在問題學位論文”。2位復評專家評議意見全部為“合格”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校級抽檢存在不合格意見的學位論文”。
第五條 省級抽檢評議結果的認定方法
根據《遼寧省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暫行)》規定,省學位辦每年9月份開始,對上一年度授予學位的論文進行抽檢,抽檢比例為上一學年度授予碩士學位論文總量的5%左右。每篇抽檢的學位論文送3位同行專家進行評議。
評議專家評議意見全部為“合格”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省級抽檢合格學位論文”。
評議專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省級抽檢存在問題學位論文”。
評議專家中有1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再送另外2位同行專家進行復評。2位復評專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專家評議意見為“不合格”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省級抽檢存在問題學位論文”。2位復評專家評議意見全部為“合格”的學位論文,將認定為“省級抽檢存在不合格意見的學位論文”。
第三章 抽檢評議結果的處理辦法
第六條 校級抽檢評議結果的處理辦法
校學位辦抽檢評議結果分為:校級抽檢合格、校級抽檢存在不合格意見、校級抽檢存在問題三類,具體處理辦法如下:
(一)校級抽檢合格論文:準予其按照正常程序進行碩士學位論文答辯。
(二)校級抽檢存在不合格意見論文:
1.及時反饋專家評議意見,限期進行修改。培養單位重新對其啟動外審程序,外審合格后方可進行論文答辯。
2.該論文指導教師兩年內所指導的學位論文全部納入校級抽檢范圍。
3.若再出現兩次存在不合格意見論文或出現一次存在問題論文,將取消其研究生招生資格,期限為兩年。
(三)校級抽檢存在問題論文:
1.在全校范圍進行通報。
2.及時反饋專家評議意見,推遲論文答辯時間半年以上(但不超過2年),培養單位重新對其啟動外審程序,外審合格后方可進行論文答辯。
3.指導教師三年內所指導的學位論文全部納入校級抽檢范圍。
4.若再出現兩次存在不合格意見論文或出現一次存在問題論文,將取消其研究生導師資格。
第七條 省級抽檢評議結果的處理辦法
省學位辦抽檢評議結果分為:省級抽檢合格、省級抽檢存在不合格意見、省級抽檢存在問題三類,具體處理辦法如下:
(一)省級抽檢合格論文:指導教師第二年所指導學位論文校級免抽檢。
(二)省級抽檢存在不合格意見論文:
1.及時反饋專家評議意見,研究生處負責人對培養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指導教師進行約談,限期整改。
2.指導教師三年內所指導的學位論文全部納入校級抽檢范圍。
3.若再出現兩次存在不合格意見論文或出現一次存在問題論文,將取消其研究生招生資格,期限為三年。
(三)省級抽檢存在問題論文:
1.在全校范圍進行通報,校分管領導和研究生處負責人分別對培養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指導教師進行約談。
2.取消上述人員年度考核評優資格。
3.培養單位在收到專家評議意見后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校學位辦提交處理意見及整改方案。
4.指導教師所指導的學位論文全部納入校級抽檢范圍。
5.若再出現兩次存在不合格意見論文或出現一次存在問題論文,將取消其研究生導師資格。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取消研究生招生資格期滿后,需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研究通過,方可恢復其研究生招生資格。研究生導師資格取消后,原則上不再予以恢復。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