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師范大學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碩士學位按其學科、專業所在的學科門類授予,授予碩士學位的學科、專業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公布的《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2011年)》。
第三條 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四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1.審批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名單;
2.審查課程考試科目、成績及學位授予門類;
3.做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4.做出撤銷因違反規定已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5.研究和處理授予碩士學位中的有爭議的和其他相關事宜。
第五條 學科(專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職責
1.確認碩士學位考試科門數、科目及成績;
2.接受并審核學位申請人名單;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授予碩士學位的建議;
3.提出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及指定答辯委員會主席;
4.提出撤銷因違反規定而授予碩士學位的建議;
5.研究和處理與授予碩士學位有關的其他事宜,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處理建議;
6.完成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交給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分委員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的決議,一般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超過半數,方為通過。
第七條 有關授予碩士學位的日常事務由校研究生處完成。
第三章 碩士學位學術水平的要求
第八條 學位申請人通過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方可獲得碩士學位:
1.較好的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
2.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3.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學研究和專門技術上具有創造性成果;
4.熟練地運用一種外國語閱讀本專業外文資料,并能寫出論文摘要。
第四章 碩士學位申請人資格審查及申請辦法
第九條申請人資格審查
1.凡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愿意為人民服務,品行端正,遵紀守法,并達到第三章規定的學術水平者均可按本細則的規定,申請碩士學位;
2.修完該學科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并取得規定的學分,成績合格(單科學位課程成績必須在75分以上);
3.完成研究生期間所規定的實踐環節;
4.完成論文的全部工作,并通過碩士學位論文答辯。
第十條 申請辦法
1.申請者填寫《沈陽師范大學碩士學位申請表》,向所在分委員會提出申請;
2.分委員會對申請者的思想品德、學業成績(包括課程學習、社會實踐和學位論文成績)逐項審核,對符合條件者可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名單及建議。
第五章 論文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 碩士論文基本要求:
1.論文的基本科學論點、結論和建議應在學術上、理論上或實踐上對本學科或社會發展具有一定意義;
2.論文內容應體現出作者具有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3.應反映出科學的研究方法和數量的技能;
4.應具有創新性和一定的科研或技術成果;
5.符合學術規范要求。
第十二條 學位論文必須在導師指導下本人獨立完成。
第十三條 學位論文必須是一篇系統而完整的學術論文。要求詞句精練通順、論證嚴謹、條理分明、文字圖表清晰整齊;引用別人的材料要加附注。
第六章 碩士論文評閱
第十四條 本校研究生提交論文后,指導教師應根據本細則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填寫《沈陽師范大學論文指導教師意見表》。
第十五條 在答辯前二個月聘請2-3名相同或相近學科的專家評閱論文。
第十六條導師是學位論文的當然評閱人,但不計入上述聘請的評閱人數量之內。評閱人對論文可否參加答辯,是否達到該生申請學位的學術水平提出意見。
1.有1名評閱人認為論文未達到學位要求水平,須另聘2名評閱人重新評閱,重新評閱如都通過,可以參加答辯,但需由答辯委員會就評閱人意見做出說明;如仍有1人認為不能達到學位要求水平,則不能參加答辯。
2.有2名評閱人認為論文未達到學位要求水平,則不能參加答辯。凡出現不能參加答辯情況的,學位申請人應根據評閱人意見認真修改、完善學位論文,并至少延遲半年(但不超過2年)重新進行論文評閱,通過后方可參加答辯,如論文評閱仍未通過,此次申請無效。
第十七條導師或初審人對論文的評語應密封傳遞,注意保密。評閱人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聘請。答辯前,評閱人的姓名應對學位申請人保密。
送審論文如屬申報專利范圍,則應注明:“本論文擬申請專利,請評閱專家負責保密”等字樣。
第七章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
第十八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應組成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五至七名副高級以上職稱的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一位外單位的專家參加,指導教師可以參加,但所指導的研究生答辯時予以回避。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由指導教師以外的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
第十九條 答辯委員會的委員由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聘請,并與答辯前一周報校研究生處備案。答辯委員會一般應聘請學術造詣較高,學風正派,工作嚴謹,年齡不超過60歲的人擔任,委員組成應對研究生保密。
第二十條 答辯委員會必須堅持學術標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答辯前委員會要認真審閱論文,做好提問準備。答辯以公開方式進行。答辯后就是否通過答辯及是否建議授予學位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全體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并形成答辯委員會決議。決議須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有效。
第二十一條 答辯委員會的分工職責
1.答辯委員會主席職責:
(1)組織答辯預備會,講清碩士研究生答辯的有關事宜;
(2)主持答辯會,并完成答辯程序所規定的全部內容;
(3)寫出對研究生學位論文的書面學術評語、決議,交付答辯委員會通過;
(4)在答辯會上宣布答辯委員會對論文的評語和決議。
2.委員的職責
(1)參加答辯委員會的各項活動,討論研究生學位論文的有關事宜;
(2)對學位論文的內容提出問題;
(3)對研究生的學位論文水平、答辯情況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就是否推薦授予碩士學位提出意見,并參加投票表決。
3.培養單位應為答辯委員會配備一名工作秘書,其工作的主要內容為:
(1)負責整理學位答辯的有關材料(包括申請者成績單、評閱人評語等);
(2)協助答辯委員會做好答辯準備工作;
(3)負責答辯委員會的各項記錄工作;
(4)整理歸納有關表格及簽字等項事宜;
(5)負責向研究生處報送材料。
第二十二條 論文答辯程序:
1.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論文答辯人姓名及學位論文題目;
2.答辯人向答辯委員會介紹本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簡歷、讀研究生期間的學習情況和學習成績),撰寫學位論文的情況及學位論文的主要內容;
3.答辯委員會成員及列席人員提出問題,論文答辯人回答問題;
4.答辯委員會休會;
5.答辯委員會舉行會議(其他人回避),會議內容如下:
(1)評議研究生是否達到學位條例中規定的相應學位的學術水平;
(2)答辯委員會形成對論文的評議意見并寫出評語;
(3)就是否同意建議授予學位做出表決。表決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答辯委員會決議必須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有效。
6.答辯會復會,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對論文的評語及表決結果;
7.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會議結束。
會議結束后,由答辯委員會秘書整理好論文答辯材料,轉交校研究生處,研究生處再將材料上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八章 學位授予
第二十三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答辯委員會的決議及學位申請人課程成績、政治思想表現等對申請人進行審核,并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做出建議授予學位申請人學位的決議。
第二十四條 校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結束后,應及時將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學位申請書、答辯記錄、錄音磁帶等影像資料送交研究生處。
第二十五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申請人進行審核,并采取不記名投票時進行表決,經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同意者,做出授予學位申請人學位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學位論文評閱、答辯、學位授予等過程中未通過者,經相應的組織機構同意,可在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申請答辯。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條在我校學習的外籍留學生和從事工作的外籍學者申請學位,可參照本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證書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頒發,證書生效日期從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決定之日開始。
第二十九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如果發現學位錯授,或者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情況時,應予以復議,并做出是否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其他與本細則不符以本細則為準。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研究生教育部負責解釋。
附:申請碩士學位的準備材料
1.《沈陽師范大學碩士學位申請書》
2.《沈陽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專家評閱意見表》
3.《沈陽師范大學研究生學籍和學業成績表》
4.研究生在學期間科研成果